“夫妻店”,夫妻一方是否应连带承担配偶的债务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及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不断迎来新的发展高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报告,2021年末,中国各类型的建筑企业数量达到200多万家。建筑公司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我们常见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把财务与股东混淆,甚至与配偶的财产混淆。那么,如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配偶对此公司的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我们以最高院的一个案件来分析解答。
案件基本情况:
成某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公司股东为罗某,张某系监事,两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9日,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成某商联商住大厦工程,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明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为5500万元。合同上罗某作为发包人签字,张某平作为承包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张某平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2016年11月30日,张某平作为乙方与甲方某井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张某平与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甲方同意乙方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建成某商联商住大厦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500万,乙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7%向甲方上交施工管理费。2017年8月31日,成某商联商住大厦主体工程验收合格。
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成某公司先后五次向某井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某井公司恢复施工并按期交房。因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2018年8月15日,某井公司向成某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因成某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导致项目被迫停工,为保障工地管理安全,已对所有入户大厅、电梯口等地方进行安全防护、张贴安全警示牌等确保工地安全。
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成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4600464元。另,2017年至2018年,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入张某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转出至成某公司4702240元,转入-转出差额3292777元。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入罗某账户7658888元,罗某转出至成某公司901442元,转入-转出差额6757446元。
因张某平与成某公司双方产生纠纷,张某平诉至法院,要求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且罗某、张某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张某对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分析如下:
成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某作为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某个人账户,罗某应对成某公司欠付张某平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另张某作为罗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之间,成某公司转入张某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转出至成某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某实际参与了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某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因此,成某公司是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某、张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与张某对该工程款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