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停工,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2日,A建筑公司(承包人)与B开发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系商品房住宅),约定B委托A建设某项目工程,合同未约定具体开工日期,合同约定总工期为548天,合同价款为118800000元。合同约定了对价款、工程支付方式、配合费、质量保修金、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责任。
A公司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项目于2014年8月25日封顶。2014年10月16日,A和B签订《协议书》,约定项目封顶后发包人因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由于其他原因,B公司一直未能开盘,因此B公司资金吃紧,无法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A公司表示理解。于是A和B签订一份协议,约定B公司按照应支付的80%工程进度款每月计算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2015年3月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2015年3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声明因B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及利息,A公司经济损失逐步扩大,为防止扩大A公司损失,A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停止施工,停工期间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2015年12月10日,A和B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B公司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A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5600万,截止2016年1月20日利息为896万。协议签订后,A公司书面通知恢复施工,并按照B公司要求施工进度确保完成。2016年1月21日,因B公司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A和B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所有工程款及利息。
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利息和配合费、损失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涉案项目为商品房住宅,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A公司和B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对于A公司和B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同应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关于B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金额,由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确认B公司拖欠A公司的工程款为5558万余元。
关于工程款利息、滞纳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的《协议书》等约定B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B公司应承担利息。又因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协议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法院对于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因此,发包人未按时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停工,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等费用)。承包人在权益受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