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3个月后去世,家属要求公司支付40多万元,怎么办?
基于工作和作业的特殊性,建筑行业往往成为事故多发、高度危险的行业之一,同时也是工资拖欠较多的行业之一,相关纠纷较为常见。建筑行业因工程(劳务)分包而引起纠纷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非常普遍。
特别是近几年来建筑行业受新兴行业的严重冲击,用工成本增加,且一旦项目作业中出现工伤事件等,给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造成严重的后果,轻则亏本歇业,重则宣告破产。
借用以下这个真实案例说明建筑企业用人风险转移及员工保障的重要性。
真实案例:
案例介绍:一建筑业单位(下称A单位),与员工并无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更无与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俗称:五险)。如此大的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用人关系持续10年之久。后来,员工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病假。但不幸的是,请假3个月后,员工因疾病离世(该病与工作并无任何关系),随后,员工家属以公司无签订劳动合同、无购买国家保险、病假期间无支付最低工资等要求公司支付高达40多万元。
家属表示:用人关系建立10年之久,期间并无签订任何合同,也无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病假期间更无以社会最低工资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家属依据法律: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应当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2.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3.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支付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5.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要求赔偿无合同期间的工资补偿、社保补偿、丧葬费、抚恤金等达40多万。
单位表示:虽然用人关系有10年之久,但是并非全日制,每年用工忙的时候,过来做2-3个月,并无构成实际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且“请假”期间,并无任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非用工忙时。更何况是因疾病而非因公离世。
劳动仲裁受理本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如下:
1. 支持企业方的无实际的全日制劳动关系,无需赔偿无签署劳动合同期的赔偿费用。
2. 支持家属方,在职期间无购买社保,需要支付因没有购买社保而导致的,本属于社保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需要由公司方支付。合计工作期间的社保,需要赔偿接近10万。
建筑单位因自己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理亏,确定不再上诉。此时建筑单位平日给员工购买的第三方保险起了很大作用。
根据建筑单位第三方保险约定,购买期间,如员工出现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将赔偿一定数额给予建筑单位赠予员工作为抚恤金,该单位正好给员工购买了第三方保险、且出现疾病身故,根据建筑单位与第三方保险约定,给予4万元作为单位给予员工的抚恤金。最终,单位仅支付6万元,该案件结束。
劳务用工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较高,情况严重时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实际上很多企业没法百分百保证能依法依规来操作劳务用工的问题,毕竟这都会直接与成本挂钩,基于成本的考虑及临时用工的窘境,建筑企业应当加大对劳务用工中法律风险的重视程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合法流程、完善加班管理制度,在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企业自身的劳务用工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