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案例丨不同用工形式下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我们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用工形式,比较常见的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学生用工、劳务用工及外籍人员用工。
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的用工方式。全日制用工需要按照地方社保局规定从入职当天开始为员工购买相应社会保险,并且这是强制性的,还需要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方式是最为常见的。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习惯称这种形式为“小时工(钟点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订方式可以分为一下两种:
(1)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好工作时间、周工作总时长;
(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上两种合同签订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学生用工
大多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用人单位需要与其签订《实习协议书》,一般为短期至半年的时间。注意:如果还是在校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实习期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还是受劳动法的保护。实习期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见《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7条的规定:福利和加班费应该适当考虑(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习生的贡献,按照实习生的工资标准的50% -100%支付都可以),岗位津贴就不用不考虑了,因为实习生不能胜任岗位全部能力,所以不用考虑。
劳务用工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服务,由用人单位向其提供一定报酬的关系。劳务关系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但需要注意,劳务用工关系不能规定上下班时间(与全日制用工一致),更不能以考勤作为考核标准,否则会被认定为是全日制用工。
外籍人员的用工
我国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下指《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后方可聘用。
《规定》中的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而且《规定》中的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案例:
最近,某建筑公司到劳动局相关部门咨询,说最近招用的一批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有部分员工的拒绝签订,原因有一下几点:
反馈是说公司属于私营企业,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受到合同期限的约束,不认可合同期。
而且有部分格式条款员工表示不同意。
公司现在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时间已经快到1个月了。如果再拖下去,会不会被认定为企业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问题,应该如何处置呢?
其实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自愿、协商一致,并非意思想签就签、不愿意签就不用签。而是指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可以由用人单位、职工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当然,条款必须是合法合规,否则合同就会失效。
再者,《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我国对于合同期,也有相应的规定,一般试用期控制在6个月内,而且对合同期所对应的试用期也有相应规定。包括合同期满的,续签也有相应的规定。具体条款可以查阅《劳动合同法》。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一个月内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不招聘使用,但需要留有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哦,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求职者反咬一口不签订劳动合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