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3年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师实名举报一建企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企资质!
10月9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01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赵**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02证据二关于2022年度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合格名单的公告(湘建许可〔2022〕58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03证据三赵**提交的“关于‘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资质造假的举报说明”,证明赵**实名举报你单位盗用其信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伪造材料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04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张*承认技术负责人赵**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根据上述四项证据证实,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相关规定,住建厅决定撤销该单位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3074024H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城大厦1410房法定代表人:邓夏辉你单位涉嫌在2022年2月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2 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15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2年4月25日,我厅公告2022年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名单(湘建许可〔2022〕58号),你单位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名单中的高级工程师赵**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赵**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关于2022年度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合格名单的公告(湘建许可〔2022〕58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证据三:赵**提交的“关于‘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资质造假的举报说明”,证明赵**实名举报你单位盗用其信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伪造材料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张*承认技术负责人赵**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2022年9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9月15日、9月26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厅提交了申辩材料和个人陈述。
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8日次日,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将通过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取得资质一年内,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上述资质转出的企业,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为重点核查企业,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2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湘建执函〔2020〕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为“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注册地在本地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含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建筑业企业核查比例不低于5%,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核查比例不低于5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核查。(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重点核查企业:1.通过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取得资质一年内,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上述资质转出的企业。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核查安排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一)自查阶段(10月23日前)企业按照住建部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二)核查阶段(10月24日-12月18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核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实地核查证书原件和在岗履职情况、查看经营场所、查阅资料等。我厅将根据各地核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管理工作季度督查进行核查。
三、核查内容按照住建部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如下:1.企业资产情况: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2.经营情况:企业经营场所、厂房、设备及设施等情况。3.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相关证书、在岗履职等情况。相关证书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未发生变化的,对技术负责人不再重复核查。4.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5.技术职称人员:考试类专业职称证书均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四、有关要求1.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查工作。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其中,涉及我厅颁发资质的,将情况说明及相应案卷资料报我厅撤回资质证书。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核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详附件),于12月23日前报我厅建筑管理处。3.我厅将视情况对核查工作进行通报,对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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