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2伤!淄博一工地连廊坍塌,住建部再追责:项目经理、总监被吊销注册证书!
5月9日、1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多则撤/罚公告,其中有3则涉及山东(文末附住建部通报原文)。
1、2020年9月13日,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
该工程项目经理,仅挂名,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到岗履职,住建部决定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 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住建部决定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2020年9月13日18时4分,位于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 2021年2月5日,淄博市政府批复了《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因无施工方案,违规搭设连廊模板支撑脚手架,造成正在进行浇筑混凝土的连廊架体坍塌,致4死2伤。 1、实际项目负责人和总监2人被逮捕,施工队队长和施工管理员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其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仅仅挂名,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履职,最终被批准逮捕。 2、12名公职人员被追责。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被处以70万元罚款。 施工人员在无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违反标准规范搭设连廊模板支撑脚手架,脚手架在连廊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失稳破坏,导致整个连廊坍塌。 经测算,梁底立杆轴向力设计值为19.28kN。工人在对支撑架体原预留门洞处三排立杆进行封堵搭设作业中,按标准规范上下立杆的连接应采用对接方式,实际采用了上段立杆与下段立杆错开,用直角扣件分别固定在水平杆上的搭设方式,导致直角扣件直接承担立柱轴向力,超出直角扣件极限承载力(经现场取样试验检测:直角扣件承担10kN竖向荷载时出现裂纹破坏),导致立杆失稳破坏,造成正在进行浇筑混凝土的连廊架体坍塌。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组织事故连廊施工; 项目负责人仅仅挂名,不参与工程现场实际管理,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履职; 对于“危大工程”,没有按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 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施工前没有接受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违反施工标准规范; 施工现场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配件管理混乱,部分钢管、扣件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2、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 委派无证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不制止、不报告。 ......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刘某利,管制系列瓶项目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某强,管制系列瓶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杜某彬,施工单位下属施工队队长。在无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 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事故连廊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王某,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员。组织事故连廊违法违规施工,对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伪造相关施工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1、施工单位有关人员 贾某政,中共党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 江某伟,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宋某华,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促进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秦某君,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孙某成,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四级调研员,主持县住建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 陈某,中共党员,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王某玲,中共党员,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刘某,中共党员,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4、沂源经济开发区有关人员 郑某,中共党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 对其政务警告。 王某学,中共党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王某玉,中共党员,沂源县政府党组成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副书记、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5、沂源县政府有关人员 郑某,中共党员,沂源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处以70万元罚款。 贾某政,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9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2、监理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处以70万元罚款。 李某,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9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住建部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3〕22号
唐某法:
2020年9月13日,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淄政字〔2021〕1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仅挂名,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到岗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1号),你于2023年3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3〕21号
刘某强:
2020年9月13日,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淄政字〔2021〕1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号),你于2023年3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