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又新增一种采购方式!
今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除现行《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询价以及单一来源外,增加了专门用于规范多频次小额度购买行为的框架协议购买模式,并于2022年3月1日实施。《办法》还将框架协议划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其中,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模式是主要的。在此基础上,针对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性特征,制定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审查制度,主要有:定价优先原则、质量优先原则。
下列4种情况中任意一种都可以采用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为产品目及其配套所需耗材和附件等为少量零星采购;
(二)在集中采购目录外,超出采购范围以外,部门和系统行政管理所需要的法律,考核,会计,审计鉴证咨询服务为小额零星采购;
(三)在集中采购目录外、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在本部门及系统以外的业务范围内,需要为服务对象确定至少两家供货商。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框架协定的采购模式特征:
与其它的采购模式比较,框架协议的采购模式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应用领域有所不同。框架式采购只适合于多批次、小额度的采购,而不适合单个采购。第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个阶段是集中采购机关和主管预算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第二个阶段是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由采购人或服务机构在入围的供应商中选定并签订采购合同。第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如果采取其它采购方法,则每个采购项目中只有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而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则可能会有一个以上的候选供应商。
二、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与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有何不同?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着重于通过公开竞争签订框架协议,除了在框架协议中规定的附加征用过程之外,不得任意添加协议供应商。
而开放式框架协议的购买,需要事先说明购买要求和支付标准,只要有意向的人都可以参加。
封闭式框架协议与开放式框架协议均是以公开征集方式签订的,其最大的不同点是:一是在入围时是否存在竞争。在封闭框架协议采购中,通过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必须进行竞争和淘汰,淘汰率一般不少于20%,并且至少要有一个供应商被淘汰。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当供应商提交了加入申请后,征得人将对其进行审查,若供应商满足了要求,且满足了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框架条款及支付标准,则将被选中,不存在任何竞争或淘汰。二是能否随意加入和退出。在封闭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添加新的协议供应商,因为没有合理的原因,入围的供应商也不能离开。而在开放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提出加入或退出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