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资质挂靠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定?
在建筑行业内,不少工程人因为没有自己的工程公司或者相关建筑工程资质,因此就借用他人的工程资质来接项目,并签订内部承包或者资质挂靠的合同。如果双方出现纠纷走诉讼程序,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呢?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或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有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或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内部签署的承包或者挂靠合同,是否能适用该条款呢?如果不适用,那么怎么选择立案法院呢?
本文根据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终3488号民事裁定书,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卢某与旗某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内部承包五个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该五个工程均是旗某建设公司以内部承包、挂靠、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交由卢某施工完成。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卢某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旗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
一审齐河县法院认为该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齐河县法院认为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且该案件中的五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不同,又不属于同意建设工程,分数不同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因此认为卢某要求旗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驳回卢某的起诉。
此案经二审法院德州中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卢某与旗某建设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合同关系。卢某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旗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资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应依据往来账目予以查清,故本案应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指令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是确定内部承包及资质挂靠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直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