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肢解后分别转让
关于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发包行为,落实招标人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三、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四、我市各级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目前,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已与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通过“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辅助决策→综合查询→项目中标通知书查询”栏目查询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完成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中标信息,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来源:中山市住建局